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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交法函〔2008〕7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交通局(章)

○○八年一月九日



韶关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除省管项目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韶关市交通局是全市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韶关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是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二)负责除省管项目外的所有公路及省委托的其他公路的新、改建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参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监督检查标底(包括实行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审查)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四)参与公路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公路工程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项目造价台帐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

(六)负责公路工程定额的测定、收集、整理和编制工作;收集、整理并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向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负责造价资料积累,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七)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接受司法部门委托,对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责成因设计粗糙、造价不实等原因引起投资规模扩大的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九)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建立造价台帐制度,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的单位,有权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市交通局处理;在抽查或审核工程竣工决算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六条 造价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有关工程造价的资料,包括各种计量原始凭证、计量与支付报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对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发出意见书。有关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造价管理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当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定额、造价编制办法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分为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造价台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市造价站办理造价管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当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造价人员编制、审核,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应当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编制,完整不留缺口。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进行的修编,应当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初步设计阶段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应当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同时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交通部现行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应当确定合理的标底(或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标底(或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合同价以中标价及清单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承发包双方确定。非招标公路工程合同价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依据,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招标或者非招标公路工程合同应当报市造价站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或降低建设规模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和报批。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编制并报送竣工决算,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的移交。

竣工决算必须根据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竣工决算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复查,复查无误后报市造价站审查。市造价站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未经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不能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九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专业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省交通厅颁发的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造价文件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审查,并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的造价文件,不得上报审查(批)。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交通部公路甲级造价工程师和公路乙级造价工程师。

(一)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甲级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二)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乙级资格证书的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立大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三)持有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在我市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四)外省造价人员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需持交通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印章到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认证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持有乙级资格证书,越级从事应由甲级资格证书范围内业务的;

(三)在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复查检验的;

(五)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冒别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为测定劳动定额、搜集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市造价站或造价咨询单位为相关单位提供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技术服务的,按有关规定计取,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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